编号:铅征地字〔2022〕7号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坳灌区铅山段工程建设项征收土地的公告
《大坳灌区铅山段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征收土地位于新滩乡杨家村、占村村、湖塘村、后坂村、下徐村、麻车村、罗石村、李叶村、西畈村、蒋家村;青溪服务中心后洲村、孔家村、钟家村;鹅湖镇鹅湖村、罗溪村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县土地利用现状图H50G089059、H50G090062、H50G088059、H50G087059、H50G088060、H50G089062等幅图。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新滩乡杨家村、占村村、湖塘村、后坂村、下徐村、麻车村、罗石村、李叶村、西畈村、蒋家村;青溪服务中心后洲村、孔家村、钟家村;鹅湖镇鹅湖村、罗溪村的土地。
四、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为551.2627亩,涉及水田124.57亩、旱地51.77亩、林地362.49亩、道路2.45亩、水塘2.94亩、精养鱼塘5.05亩、水沟1.97亩、禾基0.0227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铅山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铅府字〔202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水田124.57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5530908元;
旱地51.77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2298588元;
精养鱼塘5.05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224220元;
禾基0.0227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1008元;
林地362.49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6437823元;
道路2.45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43512元;
水塘2.94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52215元;
水沟1.97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34988元;
小计:14623262元;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油茶138.57亩×3800元/亩=526566元;
杉树19.8亩×1800元/亩=35640元;
松木83.69亩×1800元/亩=150642元;
蔬菜15.11亩×4400元/亩=66484元;
坟57座×2000元/座=114000元;
水井3口×4400元/口=13200元;
精养鱼塘5.05亩×1400元/亩=7070元;
小毛竹0.56亩×3800元/亩=2128元;
小计:915730元;
(三)补偿总费用
总计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叁万捌仟玖佰玖拾贰圆(15538992元)整。
六、安置政策
货币补偿。
七、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25日。
八、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登记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登记地点:统一征地办;联系人员: 王刚,联系电话:13766489948。
九、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特此公告。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