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铅补告字〔2022〕7号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坳灌区铅山段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大坳灌区铅山段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征收土地位于新滩乡杨家村、占村村、湖塘村、后坂村、下徐村、麻车村、罗石村、李叶村、西畈村、蒋家村;青溪服务中心后洲村、孔家村、钟家村;鹅湖镇鹅湖村、罗溪村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县土地利用现状图H50G089059、H50G090062、H50G088059、H50G087059、H50G088060、H50G089062等幅图。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为551.2627亩,涉及水田124.57亩、旱地51.77亩、林地362.49亩、道路2.45亩、水塘2.94亩、精养鱼塘5.05亩、水沟1.97亩、禾基0.0227亩。
四、征地补偿、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铅山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铅府字〔202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水田124.57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5530908元;
旱地51.77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2298588元;
精养鱼塘5.05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224220元;
禾基0.0227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1008元;
林地362.49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6437823元;
道路2.45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43512元;
水塘2.94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52215元;
水沟1.97亩,补偿标准17760元/亩,补偿金额34988元;
小计:14623262元;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油茶138.57亩×3800元/亩=526566元;
杉树19.8亩×1800元/亩=35640元;
松木83.69亩×1800元/亩=150642元;
蔬菜15.11亩×4400元/亩=66484元;
坟57座×2000元/座=114000元;
水井3口×4400元/口=13200元;
精养鱼塘5.05亩×1400元/亩=7070元;
小毛竹0.56亩×3800元/亩=2128元;
小计:915730元;
(三)补偿总费用
总计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叁万捌仟玖佰玖拾贰圆(15538992元)整。
(四)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五、安置政策
货币安置。
六、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5日。
七、有关权利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八、其他事项
登记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登记地点:统一征地办;联系人员: 王刚,联系电话:13766489948。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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