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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中标?为什么会取消中标候选资格?相信有很多建设单位在看到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自家时,都觉得这个项目已被收入囊中,但是中标结果里却不是自家,为什么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中标呢?为什么会被取消中标候选资格?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上公示期间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最后中标人。在公示期间被确定为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如果公示期结束之前没有其他单位对公示的中标结果给出质疑。那么中标公示期结束之后就回按照中标公示的结果发布中标结果的公示。就按照之前的公示排名确定中标人。但是期间有人提出质疑,且是不符合规定的,需要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为此特意搜集了资料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二者区别:
1.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的项目,没有中标候选人公示,只有结果公告。对于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对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同时,法规中并未要求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
2.内容不同:
(一)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中标结果候选人公示就是只公示中标单位,其他信息不公布。
3.公示期不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表示公示天数。
出现了以下六种情形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
一是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
二是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会发生违法行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中标结果。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定中标结果无效,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三是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合格供应商又符合法定数量时,就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是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在采购过程中,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几种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重新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有可能不中标。
六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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