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6-29   |  人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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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属各单位,省高速集团、省港口集团,省路政总队:

修订后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交科教字〔2018〕3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22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信息系统安全,提升信息化效能,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应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软硬件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厅信息化专项规划并由厅属单位负责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其他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可参照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推动全行业统筹、跨部门共享、专业化运行维护。

第五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指导,统筹、谋划、协调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厅信息中心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技术支撑单位,受信息化领导小组委托,协助指导、监督全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厅规划处、基本建设监管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处室按照处室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牵头编制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专项规划,经厅批准后实施。编制厅信息化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家、交通运输部、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厅科技教育处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等,编制年度信息化计划。经厅下达的年度信息化计划是年度信息化项目进度管控的基础依据。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审批原则上是纳入厅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包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初步设计等环节。其中投资额在200万以下的项目,可编报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厅规划处负责审批权限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业务需求、用户需求,明确建设规模(任务)、建设方案、网络安全方案、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细化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资金使用计划,系统开发应有明确的工程量,数据资源建设方案应有明确的数据来源,明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审批权限内信息化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现建设目标的技术路线,重点为:详细分析项目需求,明确业务流程、数据结构与流程、功能和性能需求、网络安全需求、系统总体框架、系统划分和组成部分设计,明确项目招标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如涉及信息资源共享,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章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范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建设需求向运用系统的业务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所反馈意见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主要对接业务需求、用户需求,即明确系统支撑服务的业务类型,系统用户需解决问题和预期目标。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对接功能需求,即明确实现用户需求的方式、流程,初步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架构。项目需求定位应当统筹考虑科技和治理体系的发展演进,适度超前引领。

除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完成需求对接前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对相关领域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作为招标阶段合理确定项目需求的基础依据,但不得直接委托潜在投标人编制需求文件。开展市场调研应当邀请涉及的业务部门、单位参加。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厅信息中心组织初审。厅信息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为后续审批环节依据。由厅信息中心实施的项目直接报厅审批。

第十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应做好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编制及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申报等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专班,根据项目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将主要责任人的任命文件报厅科技教育处、厅基本建设监管处备案。项目主要责任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项目实施机构应健全项目质量、进度、系统安全、成本、党风廉政等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有效的项目管控体系。

不具备专业管理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厅信息中心代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选定项目设计、监理、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重要设备供应等参建方。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应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厅财务处负责采购程序监督管理,厅基本建设监管处负责招标监督。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厅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开展招标,由厅基本建设监管处负责招标监督。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招标关键事项必须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重大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可以邀请行业内专家协助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函审的方式,也可以组织集中评审。

专家协助审查应参照评标专家执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实施监理。监理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系统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监理进场后应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计划(规划)、监理细则(方案)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杜绝非法合同、口头协议和纸外合同等不规范现象,坚持以合同为依据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遵循厅颁布的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建单位进场后,应当编制需求说明书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需求说明书是项目开发建设的基础依据。需求说明书必须详细定义信息流和界面、功能需求、设计要求和限制、测试准则和质量保证要求等内容。

需求说明书应当以用户能够理解的方式描述功能需求,实施前应征求业务处室、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已批复投资估算的10%。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应按财政部门要求执行采购预、决算评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确需调整,调整的费用不超概算总投资3%且不改变主要建设方案的,或变更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前款之外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计划应和项目实施进度同步。建设单位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分年度实施的项目,要认真研究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年度实际资金需求分年度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提高资金安排准确性,原则上要求当年不形成资金结转。项目完工后有资金结余的,应及时提出项目计划调整,并向厅科技教育处备案,对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的结余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审计监督管理,对投资概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请厅审计处组织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章  项目质量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信息化项目参建各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将工程实施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项目监理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关键性过程和阶段性成果,检查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强调对项目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和密码安全等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信息安全系统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部、省关于信息化设备或产品国产化、国产密码升级改造、软件正版化等要求。

第五章  验收和运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案(含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写,征求业务部门、单位意见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厅基本建设监管处审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工并通过承建单位自检、第三方安全测评后,项目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并按《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目录》(见附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参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初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承建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就初步验收是否合格向建设单位出具专业意见。承建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初步验收准备工作。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上线试运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试运行检验项目效果和运行能力,试运行阶段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试运行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试运行期自项目最后一个功能模块(子系统)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四十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试运行期满,建设单位应向厅基本建设监管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需求单位的用户报告;

(三)专家组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四)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监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业务处室、审计部门、运维机构、专家组共同组成,其中专家组邀请行业内5至7名专家组成。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评审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达到批复设计的主要指标;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三)未经批准发生较大方案调整;

(四)实施过程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

(五)未通过安全测评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的12至24个月内开展后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厅。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对项目承担质量缺陷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不超过2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方便有效利用。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须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可交付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信息入库,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承建单位开发的软件,知识产权应当归厅或建设单位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求说明书、工程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方案等文本的编制指南,由厅信息中心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厅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交科教字〔2018〕3号)废止。

附录

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一)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

(三)项目合同或协议书;

(四)项目承建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

(五)项目承建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需求单位的用户报告;

(七)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八)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九)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十)项目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十一)软件开发技术文档,主要包括系统需求分析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系统接口设计说明书、系统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含数据字典)、系统测试方案、系统测试报告、系统用户操作与维护手册、系统试运行阶段的使用报告、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应用应急方案;

(十二)项目所购置设备或软件的技术资料、出厂检验证明、保修卡、版权使用许可证明等;

(十三)国家和行业标准(如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系列标准、行业术语、代码等标准)的参照执行情况,系统开发数据规范的制定情况;

(十四)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的书面材料和文字记录;

(十五)项目所获成果、奖励、专利情况;

(十六)其他相关资料。

注:(九)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仅在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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